关于(刑事诉讼法)第200条的规定的解释
发布时间:2015年7月17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
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的解释: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,被告对被判处死刑不服提出上诉,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,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。审理后如果同意判决死刑,所作的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,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。不同意判决死刑的,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。
几审终审是审级上的说法,如果是最高院再审一次才是三审终审。如果是不同意判处死刑的,只是在程序上还要再走一遍,将案件重新审判。一般是发回重审,但是如果不宜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话,高级法院就会提审。
律师:刘小丽 [广东]
北京市隆安(广州)律师事务所
文章来源: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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